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管理步伐
2022-10-01 18:12:43
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管理步伐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包管社会公共清静,凭证《民用爆炸物品清静管理条例》,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收支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步伐。
本步伐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种种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燃烧、起爆器材。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的审批。
公安机关认真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清静监视管理。
海关认真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收支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照本步伐的划定逐单申请打点审批手续。
严禁收支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允许证》的企业可以申请入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质料(含半制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制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允许证》的企业可以申请收支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允许证》审定品种规模内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六条 申请收支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质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申请报告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允许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允许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支口条约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
(六)入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具备与入口量相顺应的仓储条件和知足行业清静要求的证实质料、不低于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证实质料、切合国家有关清静运输和贮存标准的证实质料、切合《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挂号标识通则》的证实质料、切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实质料和产品使用说明(相关质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入口国的允许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实和最终用途证实;
(八)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验证有关质料的真实性后,将有关质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质料举行审查。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在五个事情日内一次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或者已按要求提交所有补正申请质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批准收支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见告申请人。
国家榨取入口或者明令镌汰的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批准入口。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验“一批一单”和“一简单关”管理。
第九条 收支口企业应当将获准收支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目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分备案。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允许证》。
第十条 企业收支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凭《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口岸海关打点收支口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海关有关划定收支口民用爆炸物品的,遵照海关执法、行政规则及规章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十二条 海关无法确定收支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收支口企业将物品样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检测资质的机构判断,海关依据有关判断结论实验收支口管理。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羁系区域或者场合与境外之间收支的,应当依据本步伐的划定打点审批手续,接受监视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废其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批准文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收支口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凌驾批准规模收支口民用爆炸物品的,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分。
第十六条 收支口民用爆炸物品未凭证划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遵照《民用爆炸物品清静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划定处分。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企业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转让《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纠正,予以忠言,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管理职员在民用爆炸物品收支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等有关划定的,依法给予处置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榨取收支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的有关划定商请对外商业主管部分制订、调解并宣布。
第二十条 硝酸铵的入口,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管理。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分参照本步伐的划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海关总署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步伐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